本报讯(通讯员郭京霞) 北京华胜影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两名员工,在离职后另起炉灶,自行成立一家与原公司经营性质类似的公司,并利用原公司的客户名单开展业务,被法院判决在一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并赔偿华胜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2005年10月10日,华胜影捷公司与许某和郑某签订劳动合同,聘任他们为部门经理,双方同时约定了保守商业秘密条款。2007年4月,许某和郑某分别向华胜影捷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同时郑某向华胜公司作出书面承诺:未经公司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行业,离职后不用从公司得到的商业秘密与公司竞争或用商业秘密做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事。
但是,在华胜公司任职期间,许某和郑某就投资成立了博睿思达公司。2007年2月9日,郑某代表博睿思达公司与宣武区房屋土地登记发证事务所签订软件开发合同, 2007年4月10日,许某代表博睿思达公司与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服务合同。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和博睿思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华胜影捷公司的商业秘密。一中院判令博睿思达公司和许某立即停止侵权,1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并赔偿华胜影捷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